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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7-1-2
【法律文号】:闽劳综[1997]2号 【执行日期】:1997-1-1
福建省劳动厅 财政厅
闽劳综[1997]2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由于物价变动原因,现行企业夜班津贴标准难以保证夜班职工生活补贴。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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