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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8-8
【法律文号】:闽政[2000]文266号 【执行日期】:2000-8-8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0]文266号
【字体:  
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实行合并、分立、联合、兼并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应有分流安置职工和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并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9、 上述条款中所称“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以上理顺劳动关系的办法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10、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处有关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挂名”、“挂靠”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
  (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 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2、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前款所称工资应为职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
  13、 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与职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国有企业支付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据闽政[1999]16号文件规定申请同级再就业基金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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