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出台重大工资政策必须报中央批准”的部署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管理权限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几个问题重申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 企业工资管理和调控必须按照“市场机制决定”这一目标,在省里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制定年度工资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量包干等工资总量的调控办法,保证工资调控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政策制定权限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第四条 规定,各地、市无权制定出台增加企业工资总额以及增加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等)的政策。 三、 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需调整地区性物价补贴和津贴标准的,必须先报省厅审核,进行地区间比较、协调和平衡后,方能由当地政府研究决定。 四、 企业工资必须坚决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完全脱钩,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来管理企业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第六条 规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办法以后,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应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企业之间因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水平也可以不同。”各地、市在此问题上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既不要与机关攀比,又不要干预企业内部分配。 五、 按照“谁奖励谁出钱”原则规范奖励政策,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清理整顿当前奖励晋级规定过多过乱,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问题的通知》(劳薪字[1992]24号)的规定,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劳动部、财政部批准,自行制定下发的各种奖励晋级办法,企业有权不予执行。 六、 各地、市根据分级分类的工资管理原则,在执行工资管理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中如有情况和问题,必须向上级反映通报情况,不得擅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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