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1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指导企业合理使用临时工,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需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其范围、数量、工资额度由企业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确需从农村招用的,报经省、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务工许可证》。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可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庆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临时工各执1份。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终止合同,如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后方可上岗。 招用从事起重机械、电工、金属焊接、登高架顶、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及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临时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培训,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招用从事建筑、运输专业技术的临时工,企业必须进行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用招临时工。 第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应参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收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商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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