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研制、试验、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发放、使用,必须备有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和设施。 第三十条 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合装载和存放。严禁雷管炸药在同一库房存放或在同一车厢、船舶混装。 第十章 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第三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外露传动部位和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或保险装置。 机械设备的噪声或振动,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接近机械转动部位从事检修、清理、取样等操作,必须切断电源,停机进行,悬挂警示牌。 第三十三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应安装熔断器或自动断电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供电方式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产生腐蚀性气体、粉尘、蒸气和潮湿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地点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非电工进行电气安装和维修。 第三十四条 产生高频辐射危害的设备,必须采取屏蔽、吸收等保护措施。 第十一章 建筑和安装 第三十五条 建筑和安装工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多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的,由总包单位或现场指挥部负责。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和器材。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管道的敷设和输电线路的架设,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筑和安装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空作业不准违章抛物。 第十二章 采矿、冶炼和轧延 第三十八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防止穿水、冒顶、火灾、中毒、窒息、瓦斯、爆破、车辆伤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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