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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4-2
【法律文号】:公告第79号 【执行日期】:1997-4-2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79号
【字体: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研制、试验、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发放、使用,必须备有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和设施。
  第三十条   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合装载和存放。严禁雷管炸药在同一库房存放或在同一车厢、船舶混装。
  第十章   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第三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外露传动部位和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或保险装置。
  机械设备的噪声或振动,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接近机械转动部位从事检修、清理、取样等操作,必须切断电源,停机进行,悬挂警示牌。
  第三十三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应安装熔断器或自动断电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供电方式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产生腐蚀性气体、粉尘、蒸气和潮湿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地点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非电工进行电气安装和维修。
  第三十四条   产生高频辐射危害的设备,必须采取屏蔽、吸收等保护措施。
  第十一章    建筑和安装
  第三十五条   建筑和安装工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多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的,由总包单位或现场指挥部负责。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和器材。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管道的敷设和输电线路的架设,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筑和安装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空作业不准违章抛物。
  第十二章   采矿、冶炼和轧延
  第三十八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防止穿水、冒顶、火灾、中毒、窒息、瓦斯、爆破、车辆伤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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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确保抗震救灾期间空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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