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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4-2
【法律文号】:公告第79号 【执行日期】:1997-4-2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79号
【字体: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冶炼作业场所应划定吊运金属熔液的路线。盛装金属熔液的容器必须干燥,严防炉坑注池积水和地面油污,金属熔液包、渣斗的起吊耳环和钢丝绳必须牢固。严格检查熔炉加料,防止爆炸物和潮湿物混入炉内。
  第四十条   金属轧延和拉拔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完善可靠的联系信号和安全设施。轧延工艺导喂装置,必须符合工艺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章     运输和装卸
  第四十一条   加强机动车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考核驾驶人咒。车船的行驶速度和载重、载货高宽限度应符合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专业铁路运输,必须执行铁道部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提升、起重装卸设备和装卸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章   木材采伐和集运
  第四十四条   木材采伐和集运作业地带,应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标志,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
  第四十五条   使用索道集运木材,必须信号准确。
  水上集运木材,必须有系排桩,系排趸船和工作漂子等安全设施。
  第十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动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
  (五)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积极治理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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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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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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