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6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第2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关于修改〈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的决定》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矿山企业矿长的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素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地、州、市、县属矿山企业、乡镇村集体矿山企业的矿长和分管安全、技术、生产的副矿长以及私营矿山和个人合伙采矿组织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以下统称矿长)。 部属、省属矿山企业矿长的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采矿户户主的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凡担任矿长,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以下简称矿长资格审查),并取得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担任矿长,不得承包、租赁矿山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得委托、招聘或批准未取得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的人担任矿长。 第四条 新办矿山企业,其矿长人选须先取得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否则,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发给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凡申请和被推荐参加矿长资格审查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山安全、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矿山企业生产各系统的安全、卫生要求,了解本矿山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条件; (三)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预防、处理矿山灾害的能力; (四)县属以上矿山企业的矿长,须具有相当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获得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须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办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人合伙采矿组织的矿长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两年以上采矿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深入井下生产现场; (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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