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省用人单位用工,除交验前项规定证明文件外,还应当交验本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招用外省劳动力的证明; (三)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应当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居民家庭雇工应该交验用工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二十二条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用人单位有自主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但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招用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规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规定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广告必须真实,并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招工、招聘广告。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合同审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力供需双方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力供需双方和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一、二款和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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