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维护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原则。除另有规定者外,劳动者择业、用人单位用人均应当进入劳动力市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管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人事、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职业介绍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组织、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事务所。 专业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中标明专业。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用房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供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的场所; (二)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专业规模相适应并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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