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但包括养父母或由于父母双亡,在16岁以前的大部分时间抚养职工长大,而现在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亲属(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为依据)。职工和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抚养亲属不住在一起的,只能探望一方。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下列人员,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一)固定职工; (二)学徒(不包括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转学技术的)期满转正的; (三)见习生、实习生、练习生在见习、实习、练习期满定级的; (四)复员、退伍军人; (五)从国营农、林场“顶指标”抽调的职工; (六)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第三条 分居在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指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个县、市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母和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六条 《探亲规定》公布施行后,具备探亲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内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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