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招用工人和临时工、季节工,均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四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劳动力需求情况,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和范围,审批招工简章,组织招工考试或考核,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招工单位应在确定的地区和范围之内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含待业职工)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招工考试或考核的办法,由招工单位和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当地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组织,也可以由招工单位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单独组织。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实行全面考核,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的名单,公开录用。 各招工单位制定的招工简章,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的所有制性质;(2)招工人数和工种;(3)各工种对新招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比例、身体条件的要求;(4)工资福利待遇;(5)工作地点;(6)其他事项。招工简章须经招工地区的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公布。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也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六条 企业招用的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从社会上招用工人,除特殊行业另有要求以外,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是16周岁至25周岁的未婚青年;普工应是男16周岁至30周岁,女16周岁至28周岁,可不受婚姻限制;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其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的,在劳动年龄之内,不受年龄、婚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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