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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1-24
【法律文号】:黑政发[1989]179号 【执行日期】:1989-11-2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1989]179号
【字体:  
印发《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随着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以往有关城镇集体经济方面的政策、规定,有的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为继续扶持、发展我省城镇集体经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有的一些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结合实际重申了有关政策。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我省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
  (摘录)
  为扶持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按照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方针的要求,现对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六.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随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各地可在集体企业选定试点单位,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发)。对于理发、浴池、修理、饭店等小型集体企业,可以实行提成工资。对于季节性生产和突击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加班工资限额以内部分列入成本。
  七. 集体企业全面完成生产任务的,厂长有权给成绩显著的职工晋级,晋级面为3%;对完成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晋级面还可高些,但高不得超过5%。
  八. 集体企业可实行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企业可根据主管部门控制的劳动计划招工,坚持考核,择优录用,报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企业有权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个别经教育不改的,可按有关规定辞退或开除。
  任何部门不得向集体企业安插企业不需要的人员,否则,企业有权拒收。
  九. 集体企业职工医疗费、病假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的支付标准,可参照国营企业有关规定,由企业职工代会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讨论决定。
  为解决集体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应积极搞好社会保险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对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养老金按照三方(国家、企业、个人)负担的原则,确定相应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对负担退休费较重的行业或企业单位,可以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十五、为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属于下列情形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 新办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年减免所得税照顾;减免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再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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