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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9-2
【法律文号】:黑政发[1991]98号 【执行日期】:1991-9-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1991]98号
【字体:  
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振兴乡镇集体企业服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振兴乡镇集体企业服务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为振兴乡镇集体企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鼓励和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乡镇集体企业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 关于乡镇企业管理
  第一条 各乡镇设立企业办公室(下称企业办),在乡镇政策的领导下,负责对本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组织制订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企业办业务上受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 企业办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配备工作人员。定员由乡镇政府根据所属企业的规模、产值、利税等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经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编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办工作人员除选派国家干部外,其余人员参照选聘合同制干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用收缴的管理费开支。在企业办中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由乡镇政策考核任命,并需征求企业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县人事局备案。
  二、关于录用干部
  第四条 凡在企业办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干部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事局审核,报市(行署)人事局批准,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录用后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单位。
  1. 获国家二级企业称号的正副职领导;
  2. 连续二次保持省级(含部级,下同)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正副职领导;
  3. 连续三次保持市(行署)级(含省直战线级,下同)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法人代表;
  4. 连续三年产值三百万元以上,利税三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5. 聘任为副科级以上职务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6.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者或获得两项市(行署)级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指一等奖的前五名,二等奖的前四名,三等奖的前三名获奖者);
  7. 所属企业效益显著,产值、利税连续三年稳定增长,本人贡献突出的企业办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按专业对口、企业需要的原则,经人事部门推荐,在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纳入省教委成人高考计划内招收的非在职“五大”毕业生,经考核后,可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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