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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1-7-23
【法律文号】:黑劳薪字[1991]132号 【执行日期】:1991-7-23
黑龙江省劳动局
黑劳薪字[1991]132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粮油提价补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市劳动局,省直各厅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粮油提价补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额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职工参加社会统筹的,其增加的金额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挂钩企业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额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15%的工资性补贴。
  三、职工离退休时其工资待遇按黑综字[1991]第48号文件执行,即所增加的六元工资额全额发放,不与其它标准工资额合并按比例计发。
  四 、对按等级工资标准折算计发工资待遇的职工,可按调整后的标准折算计发其工资待遇(如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等)。
  五. 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可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其计件单价。
  六. 按标准工资百分比提取地区林区津贴的职工,其津贴提取方法按黑财综字[1991]第61号文件执行,暂不按调整后的标准计提津贴。
  七. 企业职工执行新工资标准,应填写部门印制的《调整职工标准工资登记表》和名册。省劳动局将利用这次工资变动的时机,建立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微机储存库,各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职人名册统一归类,上报省劳动局工资处。
  八.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也应照此办理。
  九.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的指导,注意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以研究和解决。
  十. 为加强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汇总填“一九九一年粮油调价变动职工标准工资名册”并于十一月底前报省局。
  附件:1、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2、 关于粮油提价补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一九九一年粮油调价变动职工工资标准工资登记表(装入档案)
  4、一九九一年粮油调价变动职工标准工资名册。
  (该转发国家两个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10504、199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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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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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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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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