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调动我省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发放御寒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发放标准: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一律按每人每月45元标准发放。 二、发放时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三、列支渠道:在职职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统筹基金不敷使用的,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测算,并报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养老金的提取比例;未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渠道列支。 四、集体、三资等其它各类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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