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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2-4-27
【法律文号】:黑人字[1992]6号 【执行日期】:1992-4-27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人字[1992]6号
【字体: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九九二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一九九二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一九九二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和人事部《关于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工作的通知》(人专发[1992]4号)的要求,为做好今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一九九二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实施办法。
  一、 选拔范围和对象
  1.选拔的范围以在自然科学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2.现已不在第一线工作,但确曾做出过突出贡献、享有盛名的老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也可适当考虑。但要确保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中青年专家占大多数。
  3. 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列入选拔范围。
  4. 享受副省级待遇的专家、学者,除中科院学部委员外,一般不列入选拔范围。
  5. 表演艺术人员暂不进行选拔,待国家另行制定办法后再进行。
  6. 党、政、群机关不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二、选拔档次和数量
  一九九二年政府特殊津贴分成两档:一档为每人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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