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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5-6
【法律文号】:黑政发[1988]65号 【执行日期】:1988-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1988]65号
【字体:  
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六、 把暗补改为明补后,对实行明补的副食品价格要相应地调整或放开。
  (一) 食糖零售价格按每公斤提高八角安排,仍实行国家定价。
  (二) 生猪和猪肉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省里不再统一规定具体购销价格。生猪生产区的收购价,按与玉米议购价1:6的比价作为最低保护价。国营商业继续实行合同定购,按经济区包干调拔的办法,价格随行就市。大中城市从产地县调入的活猪,购调差率控制在25%以内。猪肉销价过高时,各地要规定最高限价。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生猪和猪肉价格放开后,国营食品部门仍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导作用,保护生猪生产,调剂供求,旺储淡销,合理储备,平抑市价,稳定市场。
  (三) 蔬菜价格,大中城市合同定购的蔬菜仍实行国家指导价,蔬菜种植面积、生产安排和市场供应都要加强管理。城市合同定购部分蔬菜的批发价格,春夏菜各市可分两步理顺,一九八八年只理顺原价格倒挂和新调整收购价格部分,即理顺后购批价格拉平,批发环节的经营费用仍由财政继续补贴;秋菜的批发价格,一九八八年一步理顺到正常经营的水平,适当扩大季节差价,促进商业环节储菜、进菜,保证市场常年供应。大中城市的外进菜,仍按省规定的现行作价办法执行。县城地产蔬菜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对外进菜要加强管理,制定合理的作价办法。
  (四) 鸡蛋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
  七、 主要副食品提价后,将会影响到一系列相关产品价格,因此,在补贴方案出台后,其它价格调整措施要让路,暂时停止出台。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凡有利润的企业要自行消化或消化一部分,尽量不提价或少提价。确实需要提价的,只准调整原材料差价部分,并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放开的重要商品提价,要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
  八、 要积极搞好市场供应,以减缓因补贴品种及相关商品价格上浮而引起的冲击。国营商业部门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敏感商品,要大力的组织好货源,搞好供应,平抑物价。严禁造成人为的供应紧张。如因商品短缺发生抢购,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的限量供应,防止因抢购而影响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
  九、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趁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之机随意涨价、乱涨价,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制造、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物价的要予以制裁。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管好市场,避免出现大的波动,
  十、 实行本通知后,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随着价格的逐步提高,原则上相应取消对国营单位的价格补贴。
  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生猪产区要建立保护养猪的调节基金。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规定。
  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适当补贴的办法,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是在价格改革时期,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保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而稳妥地贯彻实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社会对话,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各市县要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商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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