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适当补贴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试行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列入补贴的品种和定量 列入补贴的品种只限于:猪肉(禁食猪肉民族为相应数量的牛肉羊肉)、大路菜、鸡蛋、食糖四种。对城市居民凭证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仍按现行办法供应,不提高价格。经营部门的亏损,继续由财政补贴。 上述四个品种,每人每月计算补贴的定量标准是:猪肉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二公斤,省辖其它八个中等城市一点七五公斤,县镇(包括县级市)为一点二五公斤;大路菜为十五公斤;鸡蛋哈尔滨市一公斤,其它九个大中城市零点七五公斤,县镇零点五公斤;食粮零点五公斤。 二、 补贴品种的基期价格 猪肉,以一九八七年当地同期带皮带骨统货肉国家指导价为准。食糖以暗补改明补前的价格为准。大路菜和鸡蛋,以一九八七年当地同期价格为准,如同期价格不正常,可要的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 对职工的补贴标准 这次出台的最高补贴标准: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每人职工每月十元;省辖其它八个中等城市九元;县镇八元。并从一九八八年五月起向职工发放,以后根据当地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四、 补贴对象为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的干部和职工。补贴款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在职干部职工对待。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战士伙食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每人每月一律按八元补贴给本人。城镇优抚救济对象,要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国营农场系统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靠工资收入没有承包的职工的补贴,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五、 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企业职工的补贴,原则上由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效益进行消化。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确有困难的企业,对职工的补贴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部分进行入成本,但要从严掌握(中直企业经财政部批准)。有收入的事业单位要从创收中解决;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部队、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城镇优抚救济对象的补贴款,属于中央单位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单位支付的,由年度包干经费中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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