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8-31
【法律文号】: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执行日期】:1996-11-1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字体: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一)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36小时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除责令改正外,每有一名劳动者,处以用人单位300元罚款,并处以法定代表人30元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定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处以法定代表人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按照每有一名劳动者处以用人单位50元罚款。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责令给予经济补偿外,并按照经济补偿额的20%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责令全部退回,处以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款,并按照每招用一名童工处以用人单位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擅自设立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未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擅自设立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 转借、转让、涂改、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其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二) 介绍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并出具假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出具假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 介绍女性求职人员或者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职业的,责令其终止介绍活动,并按照每介绍一名劳动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 以欺骗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
·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