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计件报酬标准,按以下两条标准认定: 一是计件单价×合理的单位时间劳动定额=单位时间工资额≥劳动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工资额。 二是计件单价×合理的单位时间劳动定额=单位时间工资额≥单位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11.家住外地且不能利用节假日同家人团聚的劳动者,要求将法定节假日集中休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在生产(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集中休假。 1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另再分别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已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尚未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暂按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确定),扣除以下各项予以确定:(1)奖金,(2)中、夜班津贴,(3)水电补贴,(4)交通补贴,(5)洗理费,(6)书报费,(7)房贴,(8)伙食补贴。扣除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计价单价为标准。 非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己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13、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暂按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工龄满一年不满10年的,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 四、关于工资 1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工资分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第二条 规定的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范围应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所有项目。 15.用人单位确定的本单位工资水平,均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核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包括实行按“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的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在确定本单位工资水平时,不得突破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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