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计算劳动者工资水平,其周期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周期为依据,即实行月工资制度的,按月计算;实行周工资制的,按周计算;实行日工资制的,按日计算。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周期内,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允诺今后补发的,按拖欠工资处理。 17.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实行月工资制和周工资制者,用人单位应当不扣减工资;实行日工资制者,应当按劳动合同协商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者,则应按劳动合同协商确定的计件单价乘日计件定额计发工资。 五、关于劳动安全卫生 18.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劳动安全卫生生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4)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特种设备、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8)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9)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等。 19.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动部劳安字[1991]33号)的要求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0.用人单位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有:(一)电工作业人员(除发电、供电系统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电气作业人员);(二)金属焊接作业人员(电焊、气焊);(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四)起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指挥、驾驶、挂钩工);(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六)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七)爆破作业人员;(八)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 六、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按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印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