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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2-13
【法律文号】:鄂劳[1995]020号 【执行日期】:1995-2-13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1995]020号
【字体:  
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劳动法》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关于就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谋求职业,均须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养老、失业保险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二、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工人)都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与其董事会或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下属的二级核算单位,凡经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其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独立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5.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法》实施以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停薪留职或息工的劳动者,可以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或息工期满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法》实施以后,因特殊情况须要息工的,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可在劳动合同期内办理一定的息工期,并签订息工协议。
  7.用人单位可以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长期病伤休息的劳动者办理劳保手续。已办理劳保手续的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8.对在《劳动法》实施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的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应有安全生产的条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明确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及劳动者应依法遵守的安全操作要目。
  三、关于工时和休息休假
  10、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合理的劳动定额,应是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和身体正常承受能力的范围内可能完成的劳动量。其认定办法是:有国家或部颁发劳动定额标准的,按国家或部颁劳动定额标准认定;没有国家或部颁劳动定额标准的,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合理计件报酬标准,按以下两条标准认定:
  一是计件单价×合理的单位时间劳动定额=单位时间工资额≥劳动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工资额。
  二是计件单价×合理的单位时间劳动定额=单位时间工资额≥单位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11.家住外地且不能利用节假日同家人团聚的劳动者,要求将法定节假日集中休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在生产(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集中休假。
  1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另再分别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已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尚未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暂按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确定),扣除以下各项予以确定:(1)奖金,(2)中、夜班津贴,(3)水电补贴,(4)交通补贴,(5)洗理费,(6)书报费,(7)房贴,(8)伙食补贴。扣除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计价单价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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