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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9-27
【法律文号】:鄂劳法[1995]229号 【执行日期】:1995-9-27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法[1995]229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劳动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湖北省劳动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行政监督,促进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劳动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劳动行政争议案件,必须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湖北省劳动厅是本省区域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最高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复议。
  第二章   复议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劳动厅设行政复议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承办。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综合管理、组织协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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