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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9-21
【法律文号】:省政府令87号 【执行日期】:1995-9-21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87号
【字体:  
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摘要)

  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外商投资企业用工计划应报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职工,由企业通过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地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招聘。设在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需从农村招聘的,必须经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七条   对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委派单位不得擅自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业合营他方的意见,并到原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办理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动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由劳动人事部门鉴证。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在职职工,除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对被聘用的职工一般应当准予调出、辞职并办理相应手续。属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由职工与原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履行原合同。对未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录用。
  职工调动中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由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调解和裁决。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对经过试用或者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可以辞退;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开除。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辞退职工或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或者合同期未满而解除合同的,有关失业救济和重新就业的问题,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档案、工资晋升、技术职称的聘评,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省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护的法规、规章,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代表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规定拨给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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