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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9
【法律文号】:鄂劳力[1995]002号 【执行日期】:1995-1-1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力[1995]002号
【字体:  
关于招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促进我省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与发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用职工的政策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统一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制职工名册》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
  二、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首先从所在地城镇失业人员中招收,在同一城镇内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如果在当地招收不足,需跨地、市招用,须经双方所在地的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跨省、省辖市招用的,应报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属和中央驻鄂单位需跨地、市或跨省、直辖市招用职工的,须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外省、直辖市来我省招用职工,须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或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公函,直接与我省县(市)以上劳动部门所属职业机构联系组织招收。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四个行业和其他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农村招收职工子女并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须报经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省属和中央驻鄂单位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农村招用不转户、粮关系的职工,仍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1991年第37号令)办理。
  三、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统一到所在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双向选择。对经用人单位考核录用为职工的,由用人单位在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领取招工表、册及劳动合同书,到劳动部门(省属、中央在汉单位在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各地劳动部门都应以所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依托,组织“一条龙”办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和在校学生,禁止使用童工。
  四、用人单位接收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统配人员,须持《派谴证》、《报到证》、《劳动合同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工资基金、社会保险和合同鉴证等手续。
  五、《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制职工名册》(式样附后),由地、市、州、县(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并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使用,各地原使用的不同类型的表、卡、证同时废止。
  六、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用职工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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