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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6-30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5]212号 【执行日期】:1995-6-3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5]212号
【字体:  
关于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复函

  随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示》(随劳函[199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并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该法第91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辞职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辞职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5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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