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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3-20
【法律文号】:鄂劳就管[1995]124号 【执行日期】:1995-3-2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就管[1995]124号
【字体:  
关于就业训练中心实行“双证书”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制订的《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和《就业训练规定》,现对就业训练中心实行“双证书”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实行就业训练“双证书”培训制度是增加训练数量,提高训练质量,促进训练与就业结合,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就业训练中心要在继续搞好就业训练结业考核的同时,按照要求,在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组织下,安排结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二、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实行就业训练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训练考核分为结业考核和职业资格鉴定。结业考核标准按照训练标准确定,考核合格者,由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全省统一的《就业训练结业证》。获得证书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三、就业训练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建立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按照所(站)的条件和要求,进一步抓好管理人员、师资和专(兼)职职业技能考评员队伍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增加与所培养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操作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训练费、失业保险金中的转业训练费用作就业和转业训练补贴时,要着重就业训练中心教学、实习和鉴定设备的投入,促进其上水平、上档次,以适应就业训练发展的需要。
  申请建所(站)的就业训练中心,应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表》,经其主管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其中,鉴定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经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察论证,由地、市劳动部门批准;鉴定高级工和技师资格的所(站)由地、市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察论证,报省厅批准。对批准建立的(所)站发给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同时报送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获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就业训练中心,仍隶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导和管理,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对机构的监督,在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原则,根据当地劳动力资源的状况,对鉴定所(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鉴定所(站)的数量要掌握适度;鉴定的工种要分布均衡;鉴定的级别要结构合理。对包括就业训练中心在内的所有申请建所(站)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坚持条件,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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