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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9-11
【法律文号】:鄂劳薪[1995]214号 【执行日期】:1995-9-11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薪[1995]214号
【字体:  
关于认真做好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74号令《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批准可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为了认真贯彻这一精神,做好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目前,不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职工工资难以保证,执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由于造成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很多,各地的具体情况又不一,为便于各地在审批工作中研究和确定困难企业具体标准,现提出如下两条意见,供参考:第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以上的;第二个条件是连续3个月以上对提供正常劳动者不能按规定发放工资的。
  二、审批程序。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能按规定发放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申报审批表》的要求,按照现行的工资管理体制,进行审批。其中,中央、外省市及部队在汉单位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非在汉单位委托各地、市、县劳动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四份,除用人单位自存一份外,其余三份分别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劳动部门、同级工会各存一份。
  三、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用人单位在审批同意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期限内,应每月按本通知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填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报告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一旦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无论是否在审批同意的暂缓期限内,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按《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执行。暂缓期满后,如生产经营仍未恢复正常,用人单位可再行申报审批。
  四、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期间,工资发放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计算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时,可以按照所在地的适用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乘以本地区平均赡养人口系数确定。经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仍有困难的,所需资金,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批工作。要深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在审批前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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