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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4-11-2
【法律文号】:鄂人险[1994]76号 【执行日期】:1994-11-2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鄂人险[1994]76号
【字体:  
关于提高教龄满30年教师退休费待遇的通知

  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他们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按百分之百计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成人中专)、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工作的教师,任教满30年后退休的,其退休费按百分之百计发。
  二、上述学术任教满30年的计算,按鄂工改办[1985]017号《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任教满30年的上述学校教师,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得提前退休。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地、市、州、教育、人事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因学校工作需要提前退休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凡任教满30年的上述学校教师退休时,由所在学校负责认真审核任教年限,填报审批表格,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已经退休的教师,符合上述条件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六、部门、企业所属的上述学校教师,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给教龄满30年教师提高退休费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师的关怀。各级教育人员、财政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防弄虚作假,积极慎重把这项工作做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附:《提高教龄满30年教师退休费待遇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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