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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机械工业厅 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12-13
【法律文号】:鄂机教[94]第430号 【执行日期】:1994-12-13
湖北省机械工业厅 省劳动厅
鄂机教[94]第430号
【字体:  
关于在我省机械系统实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机械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要振兴机械工业,除了要建立一支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和一支优秀的管理人才队伍外,还必须建立一支优秀的技术工人队伍。多年来,我国机械工业的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技术工人的现有素质保证不了产品应有的质量。为了提高我省机械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提高机械工业的产品质量,保持我省机械工业在全国应有的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机械工业系统实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省内机械系统各类企业在岗的技术工种的工人都必须持有《技术等级证书》。
  2.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岗位规范(标准)》。《岗位规范(标准)》要对每一个工种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技术等级岗位,不同等级岗位上的工人应持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时,没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者不能获得相应的技能工资。
  4.允许高等级的工人低岗位操作,不允许低等级的工人高岗操作。
  5.省内大、中型企业及各地骨干重点企业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必须达到上述目标,其他企业可推迟一年实行。
  6.各类企业的专业技术工种可比通用技术工种推迟两年实行上述目标。
  二、政策措施
  1.各级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领导和监督,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要采取措施推动其实施。
  3.在安全检查和安全性评价时,持证上岗作为必备条件进行考核。
  4.持证上岗作为职工教育“九·五”评估的重要内容。
  5.持证上岗作为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监察的重要检查内容。
  6.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作为劳动部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三、培训与考核
  为了配合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以及普遍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各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大力抓好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一)合理布点,逐步建立机械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机械类职业技能鉴定所(ES002)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鉴定工作(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以及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面向社会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厅属集团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凡具备条件的,可报经省机械厅审核,根据鉴定等级或类别报省厅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予以审批。
  (二)未列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应按照《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按标准组织考核。
  企业工考委对企业的初、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术考核,由企业自行颁发《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三)按建站程序建立鉴定机构。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机构,由省劳动厅批准,中级工及以下级别的鉴定机构,由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建站单位首先通过省机械工业厅审核,再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建站申请报告并填写《湖北省职技能鉴定建站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劳动行政部门下文批准。
  (四)建立健全考评员队伍。建立健全一支合格的考评员队伍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因此,已建或拟建站的单位,要尽快根据本地区(部门)专业工种的构成建立考评队伍。考评员的结构除专业上要配备合理外,在级别上也要合理兼顾。考评员应选择具有五年以上生产工艺工作经历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二十年以上实际生产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上应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
  (五)严肃鉴定纪律,确保鉴定质量。为确保我省机械工人技术业务素质的提高,各鉴定(考核)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严把标准关,确保鉴定(考核)的质量。考评员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责任重大,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行使考评员职责,不允许任何徇私舞弊的现象产生。有关领导同志应加强领导和监督,使我省机械类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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