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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商业厅 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3-10
【法律文号】:鄂商劳人[1995]8号 【执行日期】:1995-3-10
湖北省商业厅 省劳动厅
鄂商劳人[1995]8号
【字体:  
关于在我省饮食服务行业中实行新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4]215号)、以及劳动部、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发中式烹调师等八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350号)精神,为了在我省贯彻实施好饮食服务业中八个工种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考评办法
  (一)严格按照劳动部、国内贸易部组织修订并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式烹调师等八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认真地组织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确保质量,并使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报考人员必须按照从事工种所要求的工作年限参加技术等级鉴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推荐,可越级参加考核、越级晋升,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
  (三)严格保证培训时间。理论课和操作课要有一定的比例,应知应会要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对应试人员的考核,理论和操作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两项均达到60分以上为及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鉴于饮食服务业八个工种均以实际操作为主,因此,实际操作达到良好以上的才算合格。
  (五)分级管理权限和考核评定办法。地、市商业局、劳动局负责高级师以下的鉴定发证工作;技师以上的由省商业类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报省劳动厅审核发证。武汉市可实施技师的考核鉴定,报省劳动厅和商业厅备案,由省劳动厅统一发证。
  二、考核和颁发证书办法
  (一)为了保证新等级标准的实行,全省饮食服务业业务技术等级证书统一用劳动部印刷的证书。证书的颁发要严格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各地、市、州、县晋级人员的报名、名单及有关资料一律报当地商业局、劳动局备案,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市、州商业、劳动主管部门颁发。
  (二)根据国务院国函[1987]100号文和[1990]52号文,以及商业部、劳动部联合颁发的[92]商社联字109号文、国内贸易部[94]内贸函第71号文件精神,我省各地、市、州饮食服务业原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原则上不对应换证,对社会上部分人员部分工种可结合晋级换用新证。个别情况特殊,须按原办法考评发证的,其技术等级只在本行业中通行,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新的技术标准。
  三、关于考评组织
  为了使饮食服务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有组织地进行,各地、市、州商业、劳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组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广大饮食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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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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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7年度省直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第一批年检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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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省职业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湖北省技工学校一级重点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全省职业教育课题研究成果评审结果的通报
·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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