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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4-22
【法律文号】:鄂劳[1995]093号 【执行日期】:1995-5-1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1995]093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今年五月一日起,全国将开始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举措,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这一制度的实施,对我省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使这一制度在我省积极稳妥地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全省生产、工作秩序正常。特别是关系到国计民生,面向社会服务的行业,一定要以此为契机,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和工作班制,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应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
  1.工作制度以白班为主非连续生产的;
  2.盈利企业;
  3.企业内有职工总人数10%以上富余人员的。
  三、为了保证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不受影响,让企业有较充裕的时间调整劳动组织和开展上岗、易岗人员的技术培训,下列行业经与本行业工会协商后,最迟可延期至1996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
  1.城市供水、煤气生产及供应、发电及供电;
  2.交通、邮电、民航、铁路。
  四、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经与本企业工会协商后,可延期实行。同时应以文字形式报告当地劳动部门。但企业应立足自身,在调整生产组织、提高劳动效率、节能降耗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最迟于1997年5月1日施行。
  五、实行计件工作方式的用人单位,生产定额应根据每周工作40小时合理核定,并相应调整计件工资单价,不减少职工收入。
  六、遇高温季节和其它特殊情况,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和因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工种),可按《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细则》(另发)有关规定选择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为贯彻落实《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扎扎实实地抓好。加强监督检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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