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3-31
【法律文号】: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执行日期】:1995-3-31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字体: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八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采掘(剥)作业必须制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卫生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和保险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可靠。禁止拆除或不使用防护、保险装置。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含氧量、通风量进行定期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制定井控安全措施。钻井作业应严格按照钻井工程设计要求施工,钻开油(气)层前必须检查井控装备和防喷、防火、防硫等安全应急措施
  采油(气)井投产前,应装备完整的采油(气)井口,并应进行耐压和密闭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进行具有自喷能力的采油(气)井的射孔、压裂、酸化、采油(气)作业,应严格按井控投放和操作规程操作,对井口失控应有急措施。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非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地面陷落区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滑坡、溃坝、塌陷等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对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闭坑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闭坑。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有检测资格的专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包括其他办矿负责人,下同)是企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对职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对本企业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或危及职工安全的险情,负责组织整改或采取应急措施;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和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奥运会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见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