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原则上不得层层在企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出机构。个别地方确需选择所辖跨县市的大型企业进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必须以驻派地点或单位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并制定试点方案报经省劳动厅审批。未经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仲裁调解和裁决无效。 二、县区一级不得在企业设立劳动仲裁派出机构,如所辖乡镇一级有条件的,可选择一至二个乡镇设立相应的劳动仲裁派出机构进行试点,但必须先将试点方案经所在地市一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派出仲裁机构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予以纠正;确需设立派出仲裁机构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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