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1-7
【法律文号】:鄂劳监[1995]263号 【执行日期】:1995-11-7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监[1995]26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增强责任感,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根据《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十五条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劳动鉴察实行以级别管辖为主,地域管辖为辅,其他形式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第三条   在汉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由省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中央在汉用人单位(含部队)的劳动监察业务,由省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但其中劳动业务工作关系一直在武汉市的,委托武汉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外地驻汉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由武汉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第四条   在汉外(含武汉市郊县)的省属用人单位以及中央机关、部队、外地驻鄂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委托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但其中少数跨地区特大企业集团(如东风汽车公司、江汉油田等)的劳动监察业务,由省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第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委托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对本规定第四条 所列被委托用人单位给予下列处罚时,须报经省劳动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1.罚款、赔偿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
  2.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
  3.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4、提请公安部门拘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的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劳动违法案件,应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也可先行接待或记录,然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移送。
  第八条    对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交办以及群众举报的属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直接查处。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
·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