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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2-18
【法律文号】:鄂劳就管[1997]014号 【执行日期】:1997-2-18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就管[1997]014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县以上地方优秀就业训练中心标准》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县以上地方优秀就业训练中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就业训练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县以上就业训练中心是开展就业前培训的基地。各级劳动部门要抓住建立劳动预备制度的机遇,高度重视就业训练中心的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理顺工作关系,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树立二次创业的思想,制定发展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使用管理,使就业训练中心不断上档次、上水平,更好地为促进就业服务。省劳动就业管理局要加强对全省县以上地方就业训练中心的指导与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湖北省县以上地方优秀就业训练中心标准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根据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和建设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县以上地方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隶属同级就业局管理,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2、就业训练中心的房产设施归同级就业局所有,主要用于就业训练,没有被挤占、挪用或平调。
  3、实行就业局领导下的中心主任务责制。由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工作。
  二、场地设施
  1、教学、实习场地规范。培训用标准化教室,山区和一般县、市辖区不少于3间,大的县、县级市不少于4间,地、市、州、不少于5间,每间教室能容纳50人左右。实习操作训练室原则上应与教室的间数相等,每间面积在60—70平方米,并配备相关专业(工种)的实习设备。开设技术性专业(工咱)的培训班,自身不具备实习条件的中心,应在社会上有定点实习单位。
  2、设施、设备配套。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室、资料室、图收室、学员活动场地(室)、宿舍、食堂、浴室,有教学使用的教具、仪器等设备,有电话机、广告橱窗(牌)等。
  三、师资教材
  1、建立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能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山区和一般县不少于3人,大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不少于4人,地、市、州不少于5人。
  2、教师、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专业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水平;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了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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