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解决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省体委同意,现就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到我省企业单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制度,其工资待遇由调入企业重新确定。 二、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后不论分配在生产岗位或管理(技术)岗位,其本人的基本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分配到执行省等级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以本人原享受的体育基础津贴数额就近向上分别纳入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等级工资标准,靠近副级纳入副级,靠近正级纳入正级;分配到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企业,以本人原享受的体育基础津贴数额就近向上分别纳入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技能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任岗位的标准执行;分配到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以本人原享受的体育基础津贴就近向上纳入企业自定的工资标准。 三、对于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本人原享受的运动成绩津贴予以保留。其他人员原享受的运动成绩津贴,暂时予以保留,以后随着本人工资的增长逐步冲销,直到保留原津贴的50%为止。 四、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的突出贡献津贴,由所在企业终身发给。享受突出贡献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其突出贡献津贴也随之停发。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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