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9-24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7]275号 【执行日期】:1996-7-1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7]275号
【字体:  
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为合理解决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省体委同意,现就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到我省企业单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制度,其工资待遇由调入企业重新确定。
  二、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后不论分配在生产岗位或管理(技术)岗位,其本人的基本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分配到执行省等级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以本人原享受的体育基础津贴数额就近向上分别纳入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等级工资标准,靠近副级纳入副级,靠近正级纳入正级;分配到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企业,以本人原享受的体育基础津贴数额就近向上分别纳入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技能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任岗位的标准执行;分配到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以本人原享受的体育基础津贴就近向上纳入企业自定的工资标准。
  三、对于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本人原享受的运动成绩津贴予以保留。其他人员原享受的运动成绩津贴,暂时予以保留,以后随着本人工资的增长逐步冲销,直到保留原津贴的50%为止。
  四、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的突出贡献津贴,由所在企业终身发给。享受突出贡献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其突出贡献津贴也随之停发。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破产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破产改制安置职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贯彻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