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央在鄂、省属企业: 现将《参加由省直接组织统筹的中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 参加由省直接组织统筹的中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国发[1997]26号、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鄂政发[1997]7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凡参加由省直接组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省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记载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及按政策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等。它是职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主要凭据,也是职工了解自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管理各部门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职工个人帐户适用于参加由省直接组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城镇企业各类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各类企业职工。 四、职工个人帐户由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通过计算机建立,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按年度向职工予以公布。 五、企业职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6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 ,一律从1996年元月1日起开始建立;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投保之月起开始建立。 六、职工个人帐户的记载内容及填写方法 职工个人帐户记载内容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记载职工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包括职工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社会保障号码、单位编号、个人编号等;第二部分是记载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及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等,包括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至1995年12月31日间历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时间(年月),1996年元月1日后按规定比例在年度内划转记入本人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本金和利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及历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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