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1-8-6 |
|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发(2001)50号
|
【执行日期】:2001-8-6 |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1)50号
|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按《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1)49号]使用的小时工,有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