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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4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1]399号 【执行日期】:2001-7-4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2001]399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发放存在的实际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印。
  二、凡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由企业出具证明,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凡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的本省城镇劳动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需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三、自1998年7月1日后,职工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未领取过《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可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本人申请,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四、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凭企业出具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证明和本人申请,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已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在享受优惠政策、实现再就业的同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回《失业证》,同时停发给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五、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要建立登记造册制度,不得乱发,不得冒名领证发证。要简化办证手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私设“门槛”,凡申请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应明确规定审核发证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告知。
  《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发放的工作机制。各级再就业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反映、投诉的不按规定发证,不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省厅每半年和年终将通报各市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以及再就业和失业率的情况,不定期组织人员前往各地开展抽查工作,并将结合各地开展再就业统计、培训就业统计以及发证工作和执行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业和再就业的有关经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关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职工《失业证》的发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及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的举报电话:0591—7517033;0591—7602871/756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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