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北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公有制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招聘或雇佣非干部(含聘用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人员计划内可以从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工人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人另行求职;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劳动力流动的有关规定; (二) 审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三) 指导、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的活动,制止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 调解劳务纠纷。 第四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凡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放许可证,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下列证件: (一) 申请报告、管理章程; (二) 负责人的情况证明; (三) 办公场所权属的证明; (四) 资金信用证明。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为劳动力供需双方办理求职、用工登记; (二) 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并对用工单位用人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三) 为城乡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用工单位; (四) 组织劳务协作和不同地区间的劳务输出与引进; (五) 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决策部门制定城乡劳动力统筹配置、职业培训和就业规划提供依据。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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