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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1994-1-20
【法律文号】:鄂劳力[1994]23号 【执行日期】:1994-1-20
湖北省劳动厅 省公安厅
鄂劳力[1994]23号
【字体:  
关于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地区人员在鄂就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地区人员来鄂就业的人数逐渐增多,为加强管理,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劳动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管理的对象
  1、 持有F、L、G、C字签证来中国的外国人,以及因改变原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的外国人。
  2、 持有X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外国人及来华进行研究的外国学者。
  3、 根据中国政策与所在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免办签证,持普通护照来华的外国人。
  4、 定居国外的中国人。
  5、 定居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人。
  6、 中国台湾省居民。
  二、 审批管理办法
  1、 外国人要求就业,须在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向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就职单位系中央及省属在汉单位的直接向省劳动厅,下同)申请办理就业手续,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样式附后),经审查同意,报经省劳动厅批准,核发《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向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并签注。《外国人就业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延期一次。
  《外国人就业证》注册的聘雇单位与其就职单位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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