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4-20
【法律文号】:鄂劳力[1994]118号 【执行日期】:1994-4-2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力[1994]118号
【字体: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混岗职工改转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快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步伐,推动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促进社会保险全方位一体化工作的开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和我厅《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鄂劳力[1993]193号)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混岗的职工改转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改转范围。改转职工必须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具有城镇户、粮关系的,并经劳动部门(包括省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省直主管部门招收的原集体所有制职工)办理录用手续的混岗集体职工和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兼并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全并的原集体企业的职工可比照执行。
  二、 改转程序。凡符合改转条件的职工,需填写省劳动厅统一制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混岗职工改转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由用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和中央在汉单位报劳动厅)办理备案手续,改转后在职工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全民所有制企业混岗职工改转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由省劳动厅制发,各单位自行翻印(一式三份。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险部门各一份,职工本人档案一份)。
  三、 改转后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县(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并按国家和省劳动厅鄂劳险[1994]1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业保险等手续。
  四、 今后,凡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亦按此办法同时改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 全民所有制企业混岗职工改转劳动合同制工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行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改转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扩大范围。对在改转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的通知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交通、水利建设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样本)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