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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8-8
【法律文号】:鄂劳力[1994]211号 【执行日期】:1994-8-8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力[1994]211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职工的内退范围和办理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省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内退工作的通知》(鄂劳力[1994]14号)规定,坚持生产离得开、个人自愿和企业领导批准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不得擅自扩大年龄范围或强迫职工内退。
  二、 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离岗退养(内退)”的职工,仍属在职职工范畴,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的由所在企业负责支付。
  三、 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劳动法》,对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发的《关于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意见》(鄂劳力[1994]8号)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强迫职工内退的,要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请在网上查找,发文时间:199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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