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强管理,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含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下同)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应为城镇失业人员,并在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继续安置城镇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兴办或扶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 城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的,接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振兴经济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并将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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