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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计划委员会,省劳动厅 省公安厅 省粮食局 【颁布日期】:1994-10-18
【法律文号】:鄂计劳字(94)第948号 【执行日期】:1994-1-1
湖北省计划委员会,省劳动厅 省公安厅 省粮食局
鄂计劳字(94)第948号
【字体:  
关于解决部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及“农转非”问题的通知

  为了解决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构成老化、技术工人缺乏、职工队伍不稳定的问题,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在省属和部属在鄂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建筑企业)中试行按一定比例和条件将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国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的办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行范围:国有在鄂中央部属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二、 办理对象:经省劳动厅批准招收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生产骨干。
  三、 办理数量:原则上按部、省属建筑企业现有登记在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总数的5%掌握。全省一九九四年办理人数不超过700人。
  四、 办理程序
  1、 考核、申报。各有关企业对申请改转及“农转非”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思想品德、身体素质、文化水平、岗位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或考试,从合格者中择优确定改转人员。在省确定的比例数内,根据需要向省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办理报告(附农民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同时抄报省计委、劳动厅、公安厅、粮食局。省城乡建设厅将各企业的报告汇总、审核后,向省计划、劳动、公安、粮食四部门提出分企业的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的意见。
  2、 下达计划。经省计委、劳动厅、公安厅、粮食局共同审核研究后,由省计委按地域下达分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计划指标到有关地、市、州,相应发给“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其中,中央、省属在汉企业指标卡由省劳动厅在办理改转手续时统一发放。
  3、 审批办理。有关企业携带“农转非”计划文件、考核表、《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到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改转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手续(中央和省属在汉单位在省劳动厅办理)。地、市、州、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劳动部门办理的改转手续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分别办理户、粮审批和具体落户手续。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改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的十年内,不得调离建筑施工企业,凡调离者,注销其城镇户、粮关系和全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所有改转人员要与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十年以上的合同。
  《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审批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放。
  4、 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原向企业或行业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连本带息转交当地劳动保险机构管理,并计算缴费年限,尚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应从本企业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之日起予以补交。
  五、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转招及“农转非”的试行工作。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市、州属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参照本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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