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政、事合一的单位,其人员编制性质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改范围;不能划分清楚的,原则上应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 其他实施对象 1、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聘用的计划编制内乡镇干部,列入机关工改范围,按同等条件的国家干部参加套改。 2、 机关中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这次按工人身份参加套改。事业单位的工人,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聘期内,可按其聘任职务参加套改,解聘后再按其身份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3、 公安、劳改、劳教系统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参加套改,其中已授警衔的干警执行职级工资制。 4、 省、地、县委党校列入事业单位的工改范围,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可实行职级工资制。 二、 套改工资中的有关问题 (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表一、二、三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表一、二、三规定的套改政策杠子执行。 (二) 一九八五年工改以来,被评为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的奖励升级工资;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模和模范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并由国家主管部委与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工资;被评为省劳模和优秀党员,授权由省人事厅给予奖励升级工资;获得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等单项奖,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奖励升级工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按工作人员总数千分之二的指标年终评奖中给奖励升级工资的人员,可按本人新职务工资标准高定一档。 (三) 对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9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没有规定处分期,但处分不满一年的;因病因事半年以上未上班的,其职务工资应低定一档。如套改后的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的,一年之内扣减本人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工资。已受降职处分的人员按新定职务套改。 1993年10月1日以后受以上处分的人员在本单位工资改革结束之前,亦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 受审查尚未作结论的人员,可先进行套改,待结论以后再酌情处理。 (五) 对停薪留职人员,可按停薪留职前的职务及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套改,计入档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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