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14
【法律文号】:鄂政发[1994]1号 【执行日期】:1994-1-14
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1994]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连同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全局,情况复杂。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要加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一些重大情况,要及时反映。
  要加强工资制度改革中的组织纪律观念,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人事和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负责,协同配合,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兑现。要通过这次工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发展。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 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 实施范围
  1、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2、 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3、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4、 一九八三年机构改革时,由省国家机关改为省专业性总公司的单位,现仍行使行政职能,尚未改为经济实体的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已经明确为企业性质并已成为经济实体的,不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地、市、州、县由原一级局国家机关改为专业性公司的,应按照上述原则,由各地研究确定。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