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连同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全局,情况复杂。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要加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一些重大情况,要及时反映。 要加强工资制度改革中的组织纪律观念,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人事和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负责,协同配合,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兑现。要通过这次工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发展。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 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 实施范围 1、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2、 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3、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4、 一九八三年机构改革时,由省国家机关改为省专业性总公司的单位,现仍行使行政职能,尚未改为经济实体的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已经明确为企业性质并已成为经济实体的,不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地、市、州、县由原一级局国家机关改为专业性公司的,应按照上述原则,由各地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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