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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4-1-17
【法律文号】:鄂劳薪[1994]016号 【执行日期】:1993-1-1
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鄂劳薪[1994]016号
【字体:  
关于适当调整化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劳薪字[1992]4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适当调整化工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后日津贴标准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0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0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0元
  化学矿山井下岗位津贴比照煤矿井下津贴标准调整;露天开采岗位津贴比照冶金露天采矿津贴标准调整;高温岗位津贴比照冶金高温冶炼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岗位津贴比照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标准乙等、丙等津贴标准调整,但每个岗位不得重复享受两项津贴。
  有毒有害等岗位的工种范围以及等级划分,由湖北省石化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文下发。
  二、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均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安排确定。
  三、 资金来源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调整岗位津贴标准所增加的工资,1993年在挂钩工资外单列,1994年核入工资总数基数;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调整岗位津贴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基数。
  四、 增资指标的审批
  企业调整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加的工资基金,由企业提出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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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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