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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颁布日期】:1994-12-31
【法律文号】:鄂劳计[1994]442号
【执行日期】:1994-12-31
湖北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鄂劳计[199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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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务院明电[1994]25号)和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现金和物价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4]159号)精神,为严格控制工资总量,加强工资管理,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全省和中央在鄂所有企业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管理政策规定,从1995年起一律办理并使用湖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统一印制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各级劳动部门要通过《手册》的管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和管理工作。
二,《手册》必须经规定的部门核发签章,每户一年一册。核发管理范围仍按过去规定执行,即中央在汉企业和省属各类企业,中央在汉外大型企业由省劳动厅核发;地、市、州、县属各类企业由各地、市、州、县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央在汉外中小型企业委托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企业工资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一家开户银行所开设的一个基本帐户中,凭《手册》支取。各地劳动部门要经常与企业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对银行确定企业的一个基本帐户应登记台帐,并与《手册》核对,凡不相符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得核定其工资总额,银行也不得凭此《手册》支付工资。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弹性工资计划内按分类管理的办法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即工效挂钩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比例以及当年预提的效益工资,在留有余地的情况下予以核定;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工资总额包干或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的办法核定;经批准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由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核定,所有企业单位都应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年度分季使用计划,列入《手册》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或备案签章。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项目的规定执行。
四、各企业单位根据《手册》分季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分解编制月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记入《手册》(非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应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并记录实际支付工资数额和签章。
五、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分季分月使用计划,不得突破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限额。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下达的计划指标。如有特殊情况,按政策需调整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经批准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需要调整年度工资总额的,也应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签章)。未经批准,任何企业均不得擅自扩大、改变工资总额。
六、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核定下达前,劳动行政部门可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量,相应在增加或扣除应增应减数额,对企业年度与分季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实行初步核定。企业根据初步核定使用计划分月填入《手册》,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开户银行监督支出,待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核定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结算。
企业在不超过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当月节余的工资计划结转下月使用,但不允许将下月的工资计划提前使用。
七、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手册》使用和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监察,对不按国家规定使用《手册》的;使用《手册》而不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或备案签章的;对《手册》规定内容填报不全和无支付记录与签章的视为无效,劳动行政部门应直接通知企业,责令其限期纠正,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应通知其开户银行,停止支付工资。
八、 各级劳动部门和银行系统要密切协调,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加强对企业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计划数要作为银行对企业现金发放的控制指标之一。对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应一律拒付。对违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或采用其他手段变相多发工资的,应一律如数扣回,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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